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

我国传统生育观念秉持生育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的基本理念, 加之长期以来实施的计划生育政策, 因此,现行法律均将生育纳入婚姻家庭的范畴之内。2001年2月,原卫生部以第14号部长令所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冶;原卫生部的这一部门规章也是我国针对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现行立法。同年5月,该部又以原卫科教发揖2001铱143号文发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其第3条第13款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冶。 然而, 随着生育技术的发展、社会观念的更新以及人口政策的调整,人们对于生育持更加开放包容的态度,生育必须依托于婚姻关系的传统观念受到挑战,由此对于单身女性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生育的需求和呼声日益高涨, 成为无法回避的社会议题。


单身女性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争议背后体现的是单身女性生育权利性质及其条件的探讨。随着我国人口结构的变化和人口老龄化趋势的加剧,近年来两会代表关于承认单身女性生育权的提案不曾间断,譬如,2022年全国两会期间,有人大代表提出“随着女性教育和职业发展水平的提高,我国城市里的大龄未婚女性也越来越多,其中不乏有能力和意愿去独立抚养孩子的未婚女性,为此,国家卫健委、妇联应出台政策允许单身女性享有与已婚女性一样的生育权利和福利冶, 保障单身女性生育权以及非婚生子女的平等权利。


也1页2017年原国家卫计委曾回复:对于单身女性生育权“还需要进行深入研究论证冶。也2页需要看到的是, 近年来社会经济环境、 技术条件和公众观念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相应地, 对单身女性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法律回应有必要在全新的社会背景下进行深入思考和与时俱进的重构。


出自《单身女性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证成与实现路径》作者张郭,汪振星,孙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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