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身女性在辅助生殖中具有生育权基本内涵

生育既是个人行为也是社会行为, 是自然人的生理和情感需要, 也关涉人口繁衍和人类社会存续。在计划生育年代,生育更多作为一种关涉 国家人口政策的义务。随着权利观念的影响日深,生育权作为人之自然权利的地位日益受到重视。生育权在法律文本中并没有明确的规定。然而,生育权的存在并不取决于它在法律文本中的体现,而是取决于道德论据。


1948年《联合国人权宣言》第1条指出:人人生而自由,在尊严和权利上一律平等。人类的意义在于拥有保护人类尊严的权利。人权最终建立在对个人内在价值的尊重的基础上, 生育权应该作为这些人权之一。“当生育自由的行使出现冲突时, 应该享有推定的优先权, 因为对一个人是否生育的控制是个人身份、尊严和一个人生命的意义的核心冶。赋予自然人依法享有生育权是鼓励人们自主生育的重要法律保障。生育权的性质和范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 许多自由主义者认为生育权是一种反对国家干预的消极权利, 并认为它包括避免生育的自由和生育的自由。


生育权“源于人的自然本性和社会本质,与人的生存、发展和主体地位直接相关,人生而应当享有的,不可剥夺或转让冶,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一项基本人权。众多国际性的纲领文件都体现了这一点,1968年德黑兰第一次国际人权会议首次宣布人类享有决定子女数量及其出生间隔, 以及获得有关教育和信息的权利。其后,1974年联合国国际人口和发展大会、1994年国际人口与发展大会等对这一点不断重申。此外,1979年第 34届联合国大会颁布的《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16条特别强调缔约国应保障妇女自由地决定子女人数和生育间隔的权利。1995年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通过了《行动纲要》, 提出了确保妇女平等的无数行动建议。


出自《单身女性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证成与实现路径》作者张郭,汪振星,孙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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