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应用

2022-10-08

事实上,已有法院判决明确:“医院不得基于部门规章的行政管理规定对抗当事人基于法律所享有的正当生育权利冶。笔者认为,这个技术性文件制定于二十多年前,而今天我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医学技术、人口政策等与当时相比,已发生了显著的深刻变化。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刻舟求剑式地加以引用,不合时宜。此外,禁止单身女性实施辅助生殖技术,显然不利于鼓励女性的发展及性别平等目标的实现,也与全面保护女性权益的国际潮流相悖。世所公认的是,女性选择权的增加是衡量女性事业发展的重要标尺;毕竟,社会进步的标志之一是,个人可以在更大程度上自主决定其生活方式和命运。明确允许单身女性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给予其决定单身生育的自我选择权。社会应该为允许单身女性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提供支持条件。


传统的自由主义理论认为国家是由自主的、理性的个人组成的,他们根据自己的独立利益做出选择。每个人都应该有追求自己理想中的美好生活的自由,只要不伤害他人就行。国家应该尽量最大化个性发展的条件。也就是说,国家应该限制个人的权利,只是为了防止他们侵犯他人的权利。只有在防止对他人造成伤害的情形下,对个人行为的法律禁止才是正当的。即使是出于为了本人的更佳利益也并非充分理由对其权利进行限制。因为在他人看来更明智和正确的做法不意味着一个人就理当被迫去做或去克制。这种理念在不以牺牲他人的自主权为代价的前提下, 寻求个人自主权的最大化。


出自《单身女性使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证成与实现路径》作者张郭,汪振星,孙家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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