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19
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自1988年成功诞生试管婴儿后,又在20世纪90年代和21世纪第一个10年中取得了长足发展,给不孕不育夫妇带来了生育的希望,原卫生部也对我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作出一系列适时的管理规定。2001年8月1日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2003年原卫生部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规定:“禁止给不符合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规和条例规定的夫妇和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刁屯”“以医疗为目的”和“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这两项规定,将吉林省人大常委会2002以来允许单身妇女利用辅助生殖技术方法生育一个子女的规定化为泡影,部颁标准否定了省级立法规定,使省级允许单身女性依法生育的立法规定变成一纸空文。
1990年代中期至2012年还是我国实行严格人口控制的时期,卫生部门“以医疗为目的”“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相关规定,说到底能够限制人口出生数量,对于国家人口发展大局而言尚有一定的合理性。有生育意愿的单身妇女或者“识大体顾大局”,终身放弃生育的权利;或者去发达国家利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实现自身的生育意愿;或者不得己走入婚姻,生育后再解除婚姻,独自抚养教育子女。此阶段,单身妇女的生育权利是扭曲的:在自己的国家,其使用人类辅助技术生育子女的权利没有得到承认、尊重和保障;若想实现自身的生育权利,必须出国去发达国家才能享受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服务,生育自己的孩子,实现生育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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